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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2/2 9:30:55     10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拓展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深化以案促改促治”的工作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提高招标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专项改革工作专班制定了《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相关工作指引》(作为《实施办法》的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提供政策依据和实施路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32条,分为总则、招标、筛选与评标、定标与中标监督管理和附则;《工作指引》共9条,分为筛选小组及定标委员会组建、筛选方法、筛选因素参考、评审因素参考、定标前答辩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规定、监督管理、远程异地评标规定和其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规范依法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评标定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二)第二章 招标

  明确发布招标文件前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纳入集体会议决策审议事项,市级和镇级实施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分级报审,规范招标重点内容。同时明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主要内容,并要求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实现过程透明和结果公正。

  (三)第三章 筛选与评标

  明确组建要求、方法及因素,增加信用及履约评价、建筑信息模型(BIM)、行贿人主体库等作为筛选因素;评标程序明确组建要求、评标方法(定量和定性评审适用范围)及评标因素,并对施工项目工程预算1亿元以上实行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明确评标报告结果确认要求和评标结果公示内容要求。

  (四)第四章 定标与中标

  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方法(价格权重法定标法和票决定标法适用范围)、定标因素、定标前清标辅助、定标候选人数量、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等要求。对技术要求复杂的大型项目,招标人可选择组织定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定标前答辩,答辩报告作为定标辅助,帮助选出优秀管理团队。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

  明确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要求,除招标人委派人员,还实行民主监督机制,成立市、镇工程招标监督人员库(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并要求建立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登记报告制度,违反纪律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六)第六章 附则

  规定本办法与行政监督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解释原则,明确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部门负责本办法解释,以及启用时效。

  三、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本实施办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市水务局印发的《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系统修订和优化。本办法实施后,全市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环保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将统一规则,进一步规范。在赋予招标人择优权力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评审和推荐作用,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将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我市建筑市场活力,助力东莞高质量发展。


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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