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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14:32:25 188次
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有关业务操作的工作意见
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招办法》),针对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人数的有关事项
根据《非招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谈判或询价项目至少应邀请3名专家,其中1名是采购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谈判或询价项目至少应邀请5名专家,其中1名是采购人。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非招办法》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邀请专家,及邀请专家具体人数,现统一明确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不论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应邀请3名专家,其中1名是采购人。同时,根据《非招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由采购人组织专家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的情况,如采购人需要或有熟悉该项目的拥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备案,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该项目单一来源的评审专家出席,具体操作方式如下: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备案资料,包括该专业人士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资格证书或该行业成果证明等专业经验材料;代理机构填报专家抽取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上述备案材料;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作为该项目单一来源的评审专家出席。
同时,再次明确无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均需派出1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二、关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法律专家的有关事项
根据《非招办法》第七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若竞争性谈判项目出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情况,代理机构应在抽取专家申请表上明确要求抽取一名法律专家。若有采购人认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所需评审专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确定有关专家。
三、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需要确认谈判文件的有关事项
根据《非招办法》第八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今后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中,在项目评审前需要由评审专家对标书进行签名确认,并应将此环节在评审报告中载明。如参与评审专家对标书内容存在异议,可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标书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不对标书进行签名确认,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的有关事项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均需在公告公布环节中公布采购预算。并且,根据《非招办法》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预算等内容,同时还应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变动的内容。
五、关于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操作模式的有关事项
根据《非招办法》第十二条,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可以采用三种操作模式:1、发布公告(目前我市使用的);2、从省供应商库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鉴于省供应商库及书面推荐流程没有制定具体操作模式的情况,我市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原则上仍采取第一种的操作模式,另外两种模式待省修改实操流程后再考虑实施。如采购人强烈要求通过书面推荐方式进行,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此外,询价方式只能用于货物采购,应严格按照《非招办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事项
《非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2%,这与目前《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中采用非招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规定有冲突。这种情况以上位法为准,我市实施办法将予以修订。
七、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结果公告的有关事项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公告的内容,尤其是中标方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建议参照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格式操作执行。
八、对于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有关事项
在我市没有新规定出台之前,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有关事宜仍按以往做法操作执行。
九、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公告时间
我局已下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公告时间的通知》,根据《非招办法》,我市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公告时间调整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关于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事项
《非招》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或者由采购人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具体操作是:对于现场可以出结果的,且开标前由采购人书面授权同意的情况,由谈判小组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三名候选人,然后直接公布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要求5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处理。
十一、关于单一来源操作的有关事项
《非招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只针对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情况,对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是按照以前的做法处理。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严格按照《非招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同时,采购项目是否确实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以及能否对外公布,应先由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经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公示。对于采购失败现场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组织原评委进行标书论证,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
十二、关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该编写协商情况记录的有关事项
《非招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关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该编写协商情况记录的有关规定应该严格执行,若评审专家对成本有异议的,可以在评标记录反映,或者专家组统一认定价格,供应商不予降价的,应作谈判失败废标处理。
十三、关于监督员的有关事项
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未考虑修订之前,采用非招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在300万以上的,明确需要监督员。
十四、关于采购项目澄清公告有关事项
关于采购项目距离开标不足十五天而需要发澄清的情况,如果征得所有供应商同意且澄清内容没有很大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可以遵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四章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专家报酬有关事项
建议在专家签到环节增加报酬同意承诺,同时我科将制定标准和范本。
十六、关于我市采购信息系统与省采购系统平台统一的有关事项
有代理机构提出采购系统信息与省采购系统平台统一及建议配套省的密钥的建议。对此,短期内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仍会在目前的系统平台下操作,我科将与省平台信息化建设人员联系,尽量在短时间内实施与省采购系统平台信息同步发布。
十七、关于社会代理机构是否可代理《东莞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通用类”项目的有关事项
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若镇街采购中心书面提出不能代理《东莞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通用类”项目的合理理由,且经当地镇街财政分局同意,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该镇街政府采购项目中属于《东莞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通用类”的项目。
十八、关于涉及投审项目最高限价的有关事项
我市的政府采购项目,若需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但开标前系统仍未填报最高限价,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汇报,考虑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暂停或取消处理。
政府采购监管科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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