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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9〕10号
省直各单位:
为统一规范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行政处)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7日
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体现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是指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承接的服务事项项目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是指将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在指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主体
第四条 下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项目信息;
(四)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名单或范围;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验收结果;
(六)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按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定部门是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目录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制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信息的公开工作;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是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有关信息;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信息的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主体对所公开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建设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该平台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有效网络媒介。
第九条 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信息公开的唯一网络媒介,有关信息应全面、完整在平台公开;政策制定部门还应当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信息应当按如下规定确定信息公开渠道:
(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在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开。
(二)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有关规定,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
(三)其他项目信息应当通过公开责任主体门户网站等有效信息发布渠道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主体除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渠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外,还可以在其他途径同步公开。在各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开同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在上述指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应当公开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工作时间需要,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其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内容应于文件出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而未发布的;
(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中有关获取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承接主体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应当公告的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活动的,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投诉和检举,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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